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三亚市质量协会。英文名缩写QASY。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三亚市质量协会是由三亚市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科技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是广泛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的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开展三亚市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升竞争力和能力提出专业化的质量服务,达到全面提高三亚地区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与各相关质量的目的,为三亚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海南省三亚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教育,促进质量振兴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全市性的质量宣传活动。
第八条 承担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协助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前期咨询、指导、服务等工作,帮助各类质量技术监督提高工作能力。
第九条 加强与国内外质协系统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管理领域的跨地区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
第十条 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会员和社会其他组织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咨询服务,提供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以及管理体系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总结交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质量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及时总结成果,树立标杆,激励和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绩效。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推进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产品、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参与政府部门制订质量政策、法规、标准,并积极宣传贯彻,组织培训学习,落实实施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呼声,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和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期刊,传播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一)、对质量管理有关的理论方法或政策法律有专门研究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二)、长年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三)、热心于质量管理事业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其它有关专业人员;
(四)、在提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本质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三亚市质量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特邀会员。团体会员的主要领导人为特邀会员。
第二十条 名誉会员。国内外有影响的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者、专家、学者,可邀请为名誉会员,由会长签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与资源共享;
(四)要求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出版物和质量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的,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咨询、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三)积极介绍、发展会员;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员对协会的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三亚市质量协会挂靠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六条 三亚市质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任免协会主要领导成员;
(三)决定协会、宗旨、业务方针、工作范围,制定协会发展规划,研究关系协会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等;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常务机构,设理事会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三)讨论各种议案和主要工作计划;
(四)确定内部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有关人员;
(五)讨论增补理事会成员;
全体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八条 由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用户满意工程专业委员会。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实施办法等重要文稿,报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起草并发布协会的一般公文;回复会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办理会员请求办理的事情,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各种事情。
2、秘书处内设若干部门,组织开展协会本身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要职责是在秘书处的协调下,在相应专业范围内开展调研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是协会的主要领导人,理事长是协会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秘书长是协会日常工作的主持人。
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 三亚市质量协会为非盈利性科技社团组织,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有偿服务;
(3)政府、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及资助;
(4)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用于发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业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等各种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及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业务主管部门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监管部门三亚市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此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监管部门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三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其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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